自贡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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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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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自贡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服务指南》的通知

                                                    自住建发〔2020〕72号


各区(含高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自贡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自府办发〔201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潜力,优化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根据《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四川省绿色环保搅拌站建设、管理和评价标准》DB51/T104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自贡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服务指南》,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9日

 

 

自贡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自贡市辖区内从事预拌砂浆(干混砂浆、湿拌砂浆)生产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初次或延续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市、区(县)的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二)通过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四)搅拌站的站区面积应与搅拌站的生产规划产能相适应。站区内的生产、办公、生活及其他必要的设施应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易于运营管理;

(五)实验室面积和环境条件应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检测设备、设施配置齐全,量程和精度符合要求,且应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使用,运行正常。实验室应配备相应数量专业专职试验技术人员,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并熟悉预拌砂浆专业知识和技术标准;

(六)湿拌砂浆企业应建立专用湿拌砂浆生产线,严禁与预拌混凝土生产线混用;

(七)符合“无粉尘污染、低噪音生产、废弃物零排放”等绿色环保标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申请资料

(一)《自贡市预拌砂浆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查验原件收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

)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意见或宗地图;

)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试验室人员职称证书、社保证明等(查验原件收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试验仪器清单及图片、标准规范清单、产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等(可承诺);

)企业管理制度汇编(包括试验室管理、生产质量管理、车辆运输管理、工地服务、安全生产、扬尘防治、信息化管理制度等)(可承诺);

)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四、办理流程

(一)企业在自贡市绿色建筑节能发展中心网站(www.zgsanb.com)下载填写《自贡市预拌砂浆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并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对资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资料完备的,符合备案条件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对企业登记备案事项的初审意见后,报市绿色建筑节能发展中心核查;

(三)市绿色建筑节能发展中心根据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对资料进行复核,并组织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相关主管部门、专家等到企业现场进行《绿色环保搅拌站考核评价》。对通过《绿色环保搅拌站考核评价》的并符合备案条件的,市绿色建筑节能发展中心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的,期满后颁发登记备案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五、相关规定

(一)预拌砂浆企业实行“一站一登记备案”,严禁设立分站。

(二)登记备案企业进行下列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登记备案。

1.企业名称变更;

2.生产工艺、产品规格型号变更;

3.生产、经营场所或企业注册地变更;

4.企业法人变更。

(三)登记备案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撤销其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1.因企业违法经营,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资格认证的;

2.企业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违法经营、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包括出厂抽检和工地抽检),限期整改后抽查仍不合格的;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备案证书的。

撤销登记备案的企业,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可重新申请登记备案。

(四)登记备案证书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绿色建筑节能发展中心提出备案延续申请,经审查合格,给予延续备案。逾期未申请的,期满后自动失效。

(五)向我市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外地企业参照上述要求进行登记管理。

(六)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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