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 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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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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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

监督管理的通知

                                            自住建发〔2020〕5号


各区(含高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和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知》(自府办发〔2017〕8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资质审批,深化资质动态监管

(一)严格资质审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预拌砂浆企业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企业和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提供的产品均视为不合格产品。

在符合《自贡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规划(2017-2030)》的前提下,新设立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各区县政府应在完成拟建站点的规划定点、土地征用等审批手续后,通过公开招拍挂确定专用地块业主。项目业主在取得项目用地手续和环保部门审核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后,方能进行投资建设。

(二)严格执行一站一证制。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站点实行“一站一证制”,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不得擅自设立分站;确需设立分站的,应按新设立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项目的程序依法合规建设,并在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按规定备案后,方能生产和对外销售。

严禁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强化绿色环保要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生产、运输、使用全过程必须严格按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四川省绿色环保搅拌站建设、管理和评价标准》DB51/T104等规定的“无粉尘污染、低噪音生产、废弃物零排放”的标准作业。

(四)强化市场诚信行为。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应强化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确保混凝土(砂浆)生产质量,规范签定预拌混凝土(砂浆)购销合同,并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严禁低价恶性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挂靠资质、不讲诚信的企业,将依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列入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黑名单”,情节严重的,清出市场,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资质处罚建议。

二、强化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一)强化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实验室管理。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应建立专门的实验室用于产品的研发、检验及质量控制,并应配备达到规定数量的专业专职技术人员,配备符合企业生产实际的实验仪器和设备。建立完善的实验室质量管理手册、实验室作业指导书、实验人员档案。实验室的环境和运行状态应满足规范要求;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按相关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并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二)强化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产品质量控制。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应建立健全预拌混凝土(砂浆)产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业质量管理人员,以确保生产质量;建立进料台帐,查验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企业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合同要求,科学进行预拌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设计,预拌混凝土(砂浆)配合比通知单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使用,生产班组应严格按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生产过程中,预拌混凝土(砂浆)原材料配比的调整应由技术负责人或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授权的质量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整。

(三)强化预拌混凝土(砂浆)抗压强度取样和检验频率

1.预拌混凝土

1)用于出厂检验的试样,每100盘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1次:每一个工作班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应少于1次。

2)用于交货检验的试样,每100盘,但不超过100立方米的相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应少于1次;每一个工作班组拌制的相同配合比混凝土,不足100盘和100立方米时,取样次数不应少于1次;但一次性连续浇筑的同配比混凝土超过1000立方米,每200立方米取样次数不应少于1次;对于房屋建筑,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1次。

3)预拌混凝土坍落度检验取样频率应与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取样频率一致。

2.预拌砂浆

1)干混砂浆

a)年产量10×104吨以上,不超过800吨或1天产量为一批;

b)年产量4×104~10×104吨,不超过600吨或1天产量为一批;

c)年产量1×104~4×104吨,不超过400吨或1天产量为一批;

d)年产量1×104吨以下,不超过200吨或1天产量为一批;

 每批为一取样单位。

2)湿拌砂浆

a)稠度、保水率、保塑时间、压力泌水率、抗压强度和拉伸粘接强度检验的试样,每5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湿拌砂浆取样应不少于1次,每一个工作班组相同配合比的湿拌砂浆不足50立方米取样应不少于1次;

b)抗渗压力、抗冻性、收缩率检验的试样,每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湿拌砂浆取样应不少于1次,每一个工作班组相同

配合比的湿拌砂浆不足100立方米取样应不少于1次;

(四)强化实验数据管理,建立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追溯体系。企业实验室应严格按核定的检测项目和参数出具作为生产质量控制依据的检验报告,不得超范围出具检验报告。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检验活动,不得伪造检验、试验数据,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应建立完善的试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取样图片或影像资料、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等检测资料应统一分类、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资料应及时归档并保存十年以上,确保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可追溯性。应切实做好检验样品留样工作,留样数量及时间应满足规范要求,留样封存需注明原材料相关信息且需供应方人员签字确认。

三、加大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监督管理力度,坚决打击非法搅拌站

(一)加大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监督管理力度,建立每季度质量专项检查的常态化管理模式。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自贡市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规范行政检查和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自府办发〔2016〕40号)《自贡市住建系统进一步推进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规范行政检查和市场监管的工作细则》(自住建发〔2018〕120号)等文件规定,我局将进一步加大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监督管理力度,每季度开展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质量专项检查。各区县要切实落实好属地管理职责,把强化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管理作为一项常态化重点工作来抓。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监管能力。要严格执行质量巡查制度,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施工环节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对发现存在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对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二)严格执法,坚决打击非法搅拌站。各区(含高新区)、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辖区内无资质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为,无资质搅拌站一经发现,应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并按“两断三清”的标准予以拆除。凡未能及时完成取缔拆除任务的,将严格追责问责。严禁工程建设项目使用非法搅拌站生产的各种产品,一经发现,将按“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19日